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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榆林学院哲学社会科学科研项目(成果)意识形态审查办法》的通知
2023-11-23 09:44(点击:)

榆林学院哲学社会科学科研项目(成果)

意识形态审查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一定要 把好思想政治观、价值导向观、民族宗教观、内容价值观。为进 一步加强和改进我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意识形态工作,牢牢掌握 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主动权,巩固马克思主义在高校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结合我校科研工作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教师以第一作者、第一单位身份,在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科研项目和科研成果的意识形态的审查。

第三条 哲学社会科学科研项目(成果)意识形态审查应对 涉及国家主权、国家安全、海洋权益、社会安定、意识形态、民 族宗教、重大革命题材和重大历史题材等方面的内容严格审查把 关;对是否有违反宪法法律、危害国家安全、破坏民族团结、宣扬宗教迷信等内容严格审查把关。具体包括以下方面:

(一)违反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枪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四条 哲学社会科学项目、成果在申报前,填写《榆林 学院哲学社会科学科研项目(成果)意识形态审批表》(附件), 按照 “三级审定”制度,即二级学院(部门)、科研处、党委宣 传部三级进行意识形态审查,层层把关,以确保哲学社会科学研

究成果意识形态合法合规。

第五条 对意识形态审查不合格、或有疑似问题的科研项目和科研成果,不予上报、立项和评奖。

第六条 项目负责人和成果完成人未经 “三级审定”,擅自 向外报送的项目申报材料和研究成果,学校不予认可;因意识形 态问题造成不良后果的,按照学校相关制度处理;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由科研处和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附件:

榆林学院哲学社会科学科研项目(成果)

意识形态审批表

部门(院系






研究方向


项目/成果名称



国内

类型

纵、向项目

横向

项目

著作

论文

学术交流

其他

请在对应的类型打








国外

资金来源


合作对象




二级院系

(部门)

审核意见

(是否存在意识形态问题)




(盖章)

签名:

科研处

审核意见



(盖章)


宣传部

审核意见




(盖章)

说明:此表一式二份,科研处、宣传部各留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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