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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学院研究生学位论文抽检结果处理办法(暂行)

来源: 作者: 编辑: 研究生院 审核: 发布时间: 2023年04月24日 08:36 次浏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校学位论文质量管理,保证研究生学位授予质量,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办法》和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学位委员会《陕西省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界定:在省教育厅组织的抽检中,如3份评议意见中有2份以上(含2份)为“不合格”的学位论文,认定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如3份评阅意见中有1份为“不合格”的学位论文,将再送2位同行专家进行复评,若再有1份以上(含1份)评议意见为“不合格”的学位论文,认定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

第二章 抽检评议结果的反馈

第三条研究生院应及时将省教育厅组织的学位论文抽检评议结果通知相关研究生培养单位,并以适当方式向全校公布。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应将学位论文抽检评议结果及时通知被抽检人及其指导教师。

第三章 抽检评议结果的处理

第四条对研究生的处理:

若在其获得相应学位后,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陕西省学位委员会等部门抽检认定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者,由研究生院提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决定是否撤销其学位。

第五条对导师的处理:

1.所指导学位论文在省教育厅组织的抽检中,出现1份评阅意见为“不合格”,但再次送2位同行专家进行复评都为“合格”者,从下一年起,停止其研究生招生资格1年,其指导的研究生学位论文1年内全部参加校级盲审;取消其1年内申报研究生院各类项目和评奖评优资格。

2.所指导学位论文出现1篇“存在问题学位论文”,从下一年起,停止其研究生招生资格3年;其指导的研究生学位论文3年内全部参加校级盲审;取消其3年内申报研究生院各类项目和评奖评优资格。

3.所指导学位论文出现1篇“存在问题学位论文”,根据《陕西省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实施办法》,建议学校取消其当年职称晋升资格。

4.所指导学位论文三年内累计出现2篇“存在问题学位论文”,撤销其导师资格,所指导的研究生按有关规定转入其他导师指导,学校将不再接受其研究生导师资格申请,取消其申报研究生院各类项目和评奖评优资格。

第六条对学位授权点和培养单位的处理:

1.出现1篇“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授权点,下一年度减少不低于5%的研究生招生指标,研究生学位论文1年内全部参加盲审;取消其1年内申报研究生院各类项目和评奖评优资格,限期进行整改,并制定书面整改方案,报研究生院备案。

2.三年内累计出现2篇“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硕士点,下一年减少不低于10%的研究生招生指标,3年内不再增加指标,研究生学位论文3年内全部参加盲审;取消其3年内申报研究生院各类项目和评奖评优资格。该硕士点所在学院须制订详细整改方案限期整改,并接受学校质量跟踪与监督,整改期满后研究生院组织专家进行评估,若评估结果不合格,学校将根据相关规定动态调整该学位点。

3.出现“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培养单位,学校将约谈相关负责人,并限制其后续硕士点的申报。

第七条“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答辩委员会委员、论文校内评阅人,列入导师负面清单,从下一年起,停止其研究生招生资格1年,取消其1年内申报研究生院各类项目和评奖评优资格。

第八条“存在问题学位论文”曾被评为校级及以上优秀学位论文的,自抽检结果公布之日起,取消优秀学位论文称号,追回证书及奖金。

第九条学位论文的抽检结果将作为研究生教育资源配置、学位授权点评估与动态调整、研究生培养质量的绩效评价等方面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对由于违反学术道德、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论文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而形成的“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经学校查处认定,将依法撤销该论文作者所获得的硕士学位、注销学位证书,追究导师等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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