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学院

关于印发《榆林学院外籍教师聘请及管理办法》 《榆林学院非学历教育留学生教学管理办法 (试行)》《榆林学院招收和培养学历类 留学生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日期:2019年01月03日 16:41 作者: 来源:国际交流处 编辑:信息公开12 阅读次数:次 背景颜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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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学院招收和培养学历类留学生的

管理办法(试行)

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招收、培养、管理学历类留学生(以下简称“留学生”)工作,扩大留学生规模,提高留学生教育质量和教育国际化水平,根据《学校招收和培养留学生管理办法》(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令第42号)、《来华留学生高等教育质量规范(试行)》(教外〔2018〕5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及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是学校留学生管理的基本规定,适用于学校下属的各院系。

第三条学校有权授子硕士、学士学位的学科及专业均可招收和培养留学生,在留学生教育管理工作中,坚持“以人为本、保证质量、规范管理、积极稳妥”的原则。

第四条学校留学生教育工作受陕西省教育厅的指导,协调和监管,并根据省外事、公安等行政部门工作要求,做好留学生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学校招收和培养留学生,须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留学生须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尊重中国风俗习惯,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完成在学校的学习任务。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六条学校成立留学生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外事的副校长担任,成员由国际交流合作处、教务处、研究生处、人事处、学生处、国资处、财务处、后勤处、保卫处和相关院系的负责人组成,主要审核留学生的招生录取、奖励及违纪处理等重大问题及协调留学生日常各项管理。

第七条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是学校留学生工作归口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留学生教育发展规划进行宏观管理、指导与协调,负责统筹协调各职能部门、二级教学单位做好留学生的招收、教育、教学工作。负责制定或修订全校留学生管理制度;负责留学生招生录取及外事管理。国际教育学院负责留学生汉语语言教学和日常生活管理工作,院系做好配合工作。

第八条学校各相关部门应将留学生的培养和教育、服务工作纳入部门的整体规划,各部门规划间应统一协调,推进信息共享工作机制,完善留学生的管理与服务工作。

1.教务处负责留学生教学任务的审定,对留学生教学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学历类留学生的学籍管理、成绩管理;负责学历留学生毕业审核、学位审核及学位授予工作;负责本科留学生所在专业的培养计划修订指导、授课安排协调工作,制定留学生培养工作量认定细则、留学生教学改革及专业培育的组织工作。

2.研究生处负责硕士类留学生的学位论文管理、质量监控、学位申请工作,协助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做好招生、培养方案及毕业、学位授予条件制定工作。

3.人事处负责留学生教学队伍的编制、考核及工作量认定、职称晋升等相关政策制定、英文授课师资队伍培训工作落实等工作。

4.基本建设处、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留学生公寓的建设、改造与设施配备;财务处负责留学生收费标准报备、学费住宿费的收取及奖学金的发放。

5.学工部负责留学生辅导员工作的培训与指导工作。学生处公寓管理中心负责留学生公寓日常水暖电、五小维修等工作。

6.保卫处负责协助公安机关依法处理留学生各类涉外案(事)件。

第九条接收留学生的各二级教学单位具体负责本单位留学生的教学组织及培养工作。学校鼓励各二级教学单位接收和培养留学生。

1.各二级教学单位应根据专业教学要求,结合留学生实际情况和特点,制定留学生培养方案,鼓励教师积极参与留学生的招生、培养及承担留学生专业课与公共课的教学工作。

2.各二级教学单位应将留学生培养工作纳入教师的考核体系,认可教师参与留学生培养工作的工作量,并保证参与留学生教学的教师课时津贴按时足额发放。
3.各二级教学单位应鼓励并采取措施大力提高教师的双语、全英文授课能力。每年公布可开设的双语课程及教师名单,供留学生选修。学校和各二级教学单位对实施双语授课的教师在晋升职称、评定岗位等方面给予倾斜政策。

第三章 招生管理

第十条学校国际交流与合作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学校办学条件、培养能力、发展需求自主确定招生计划和专业,制定和公布招生简章,自主招收留学生,并向陕西省教育厅报备。

1.每年5月前在学校网站上公布留学生招生简章。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根据学校招生专业目录及各二级教学单位培养方案实施招生,审核学生的申请材料,确定录取名单并备案。负责为学生办理JW202表、录取通知书等相关入学手续,及时为其办理学籍和毕业证书电子注册。

2.留学生申请入各二级教学单位学习专业(汉语授课),须达到HSK四级以上成绩,或在国际教育学院学习汉语一年以上,成绩合格。

第十一条学校留学生按接受学历教育的类别为:本科生、硕士研究生。

第十二条招生过程中,学校应当对报名申请的外国公民的入学资格和经济保证证明进行审查,对其进行考试或者考核。留学生的录取由学校决定,对不符合招生条件的不予招收。

第十三条经征得原招生学校同意,出具转学证明后,学校可以接收由其他学校录取或者转学的留学生。

第十四条学校对留学生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报教育厅及省物价部门备案,及时公布对留学生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退学、转学的退费规定。收费、退费以人民币计价。

第四章 教学管理

第十五条学校将留学生教学计划纳入学校总体教学计划当中,选派适合留学生教学的师资,建立健全教育教学质量保障制度。

第十六条各二级教学单位根据各自的招生专业目录及培养需求,制定留学生个性化培养方案;授课教师及管理人员应当如实记录其学习成绩和日常表现。

第十七条留学生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校,办理报到手续、注册学籍。持注册证到相关二级教学单位报到,各二级教学单位的相关教师帮助学生选课,实施教学;按照其课程安排和教学计划参加课程学习,并按照规定参加相应的毕业考试或考核。

第十八条汉语和中国概况作为学历类留学生的必修课;政治理论作为学习哲学、政治学专业的留学生的必修课,其他专业的留学生不做要求。

第十九条留学生入学后,经学生申请、学校组织审核同意后,符合转专业条件的留学生可以按程序转专业。

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语言文字是学校培养留学生的基本教学语言。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水平达不到学习要求的留学生,学校提供补习条件。

第二十一条学校应创造条件,为留学生开设使用全英语教学的专业课程。用全英语上课留学生,学位论文可使用英语撰写,论文摘要应为中文;学位论文答辩可使用英语。

第二十二条学校按照教学计划组织留学生参加教学实习和社会实践,选择实习、实践地点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留学生实行弹性学制,在期限内修完规定学分、完成学业,准予毕业,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留学生颁发学历证书。未能在期限内完成毕业所规定学分者,考试合格,发给结业证书。学校为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留学生颁发学位证书。毕业证书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申报,学位证书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协同学校教务处、研究生处负责申报。

第五章 奖学金管理

第二十四条为吸引和激励优秀留学生来学校学习,学校设立留学生奖学金,根据每年招生计划和具体招生情况划定奖学金人数和额度,每年划拨专项经费。

第二十五条学校建立健全留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规范奖学金的评审、发放、停发等工作。留学生的各类奖学金评审由国际教育学院汇总,国际交流与合作处组织评审组进行终审报学校会议研究批准。对在学习、团体活动及重大国内国际比赛中表现突出的留学生设立特别奖励。

第二十六条学校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设立留学生奖学金,但不得附加不合理条件。

第六章 社会管理

第二十七条收到学校录取通知书和JW202表的留学生,应当在入境前向中国驻其国籍国或居住地国使领馆或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申请办理X1字签证。

第二十八条留学生应当自入境之日起30日内,向拟居留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学习类外国人居留证件。

第二十九条学校招收未满十八周岁且父母不在中国境内常住的留学生,须要求其父母正式委托在中国境内常住的外国人或者中国人作为该留学生的监护人,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三十条学校可以接受以团组形式短期学习的留学生,但应当预先与外方派遗单位签订协议。

第三十一条留学生入学时应当按照中国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到中国卫生检疫部门办理《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确认手续或者进行体检。经体检确认患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规定的严重精神障碍、传染性肺结核病或者有可能对公共卫生造成重大危害的其他传染病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二条学校实行留学生全员保险制度。留学生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要求投保。对未按照规定购买保险的,应限期投保,逾期不投保的,应不予注册或退学。

第三十三条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留学生,学校送公安等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学校对留学生做出退学处理或者开除学籍处分的,应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备案。

第七章 活动管理

第三十四条学校鼓励留学生参加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体活动,为其参加文体活动提供便利条件。留学生可以自愿参加公益活动、中国重大节日的庆祝活动,但不组织留学生参加军训、政治性活动。

第三十五条留学生经学校批准,可以在学校内成立联谊团体,在中国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活动,并接受学校的指导和管理.

第三十六条留学生经学校同意,可以在校内指定的地点和范围举行庆祝本国重要传统节日的活动,但不得有反对、攻击其他国家、民族的内容或者违反公共道德的言行。

第三十七条学校尊重留学生的民族习俗和宗教信仰,提供优质餐饮服务,但不提供宗教活动场所。学校内不得进行传教、宗教聚会等任何宗教活动。

第三十八条留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可以依照勤工助学的具体管理规定参加勤工助学活动,但不得就业、经商或从事其他经管性活动。留学生的违规违纪处分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参照学校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十九条国际交流与合作处会同保卫处按照国家的有关涉外法规,做好留学生的涉外管理和教育,减少或杜绝涉外案件的发生。

第八章 经费管理

第四十条留学生经费根据学校财务规定,采取收支两条线原则执行,收费全部交学校财务部门。留学生教育需要的各类经费,每年申报财务预算,学校审核后划拨到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及相关二级教学单位,导师指导费及学生培养费暂按国内学生的1.5倍划拨,各类经费的支出要求按财务规定严格管理。

第四十一条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根据学生类别,开具学费、住宿费等缴费清单,到财务处缴纳相关费用

第四十二条留学生交纳学费后,因个人原因,在学期开始前申请退学的,可退还所交学费的80%;在开学后一个月内申请退学的,可退还所交学费的50%;在开学一个月后申请退学的,学费不予退还;申请休学的,已交学费不退,所余学费可在复学时延用。因受到违法违纪处分,勒令退学并开除学籍的,已交学费不退。

第九章 师资保障鼓励

第四十三条学校设置留学生辅导员岗位,了解留学生的学习、生活需求,及时做好信息、咨询、文体活动等方面服务工作。留学生辅导员配备比例不低于中国学生辅导员比例,与中国学生辅导员享有同等待遇。

第四十四条学校将从师资队伍、教改立项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以开展留学生双语和全英文授课建设工作。每年设立英文授课课程教学改革项目,有计划开展全英文授课师资培训,逐步开展英文授课专业培育和建设工作。

第四十五条学校对在留学生培养和教学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学院和个人予以表彰,并对参与留学生培养的教师在语言培训和专业提高方面给予更多的支持;在参加考核、职称评定时,同等条件下,参与留学生培养的教师予以优先考虑。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未规定的留学生管理其它事项,均按国家有关来华留学生管理规定和学校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十七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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