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学院

《榆林学院学生违纪处理办法》

日期:2020年10月31日 21:52 作者: 来源: 编辑:信息公开15 阅读次数:次 背景颜色:

榆林学院学生违纪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校风校纪建设,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优化育人环境,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本着思想教育为主的原则,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适用对象为榆林学院取得学籍的学生。

第二条 学生应自觉遵守本办法,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办法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和下列之一的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三条 警告、严重警告的期限为6个月;记过、留校察看的期限,一般为12个月。受记过、留校察看处分后,有突出贡献者,经本人申请,所在院(系)审核,学校批准,可提前解除(处分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留校察看处分期内经教育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处分到期解除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合法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四条 违纪行为处理,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学生所在院(系)研究,做出处理决定,报学生处备案;

(二)记过处分由学生所在院(系)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并将旁证、调查材料和本人检查一同报学生处,由学生处审核后做出处分决定,并发文公布;

(三)对给予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由学生所在院(系)提出处理意见,并附旁证、调查材料和本人检查报学生处,经合法性审查和学生处审核后,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五条 学生在校外开展实习、见习、考察、社会实践、校际交流等学习、社会活动期间有违纪行为的,参照本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七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司法部门或公安部门处罚者,尚不够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给予下列处分:

(一)被处以治安警告或罚款者,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被处以行政拘留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

第八条 打架、殴打、辱骂、威吓事件的责任者,按下列情形处理:

(一)策划者:策划并导致他人打架未伤人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致伤他人或后果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打架者:

1、先动手打人者,未伤他人,给予记过处分;致人轻伤,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致人重伤,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后动手打人者,未伤他人,给予警告处分;致人轻伤者,给予记过处分;致人重伤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经公安部门书面确认属于合理范围内正当防卫的,不予处分。

(三)参与者:

1、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斗殴事态扩大并产生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处分;情节特别恶劣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2、参与聚众斗殴者,给予记过处分;致使他人轻伤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致使他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单方面动手打人(殴打他人),未伤人者,给予记过处分;致人轻伤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指使别人殴打他人,致人轻伤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致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纠集团伙行凶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寻衅滋事者,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并造成恶劣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六)凡致他人受伤者,一律负担受伤者的医疗费用并赔偿受伤者经济损失,并给予记过及以上纪律处分。

(七)辱骂、威吓他人,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八)不接受正当的批评教育,无理取闹或辱骂、威吓、打击报复老师或学校管理人员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九条 学生应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对违反者,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对违反公共道德和精神文明的举止行为,初犯者给予批评教育;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不得以威胁手段逼迫对方与其谈恋爱,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观看不健康网页、书籍、视频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复制、传播、贩卖淫秽制品者,性质恶劣或屡教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学校应当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十一条 学生不得有赌博、酗酒、吸毒、贩卖传播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对违反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一)在校内打麻将或参与赌博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有严重赌博行为者,开除学籍;

(二)在校内外酗酒滋事,视过错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吸食、贩卖毒品,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参加邪教活动,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在校内组织、进行宗教和封建迷信活动,屡教不改或造成严重影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六)组织或从事非法传销、欺诈活动,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故意破坏公私财物,以偷窃、贪污、诈骗、冒领等手段非法占用国家、集体和个人合法财物者,除追回赃款、赃物,没收违纪物品,当事人赔偿经济损失,交纳罚款等,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一)故意破坏公私财物和通信、网络资源,除予以经济赔偿外,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的处分;

(二)盗窃公私财物和通信、网络资源,视具体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诈骗、抢夺、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比照盗窃从重处理;

(三)经公安部门确认盗窃者,虽未盗取财物,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盗窃(用)公章、保密文件、档案、办公设备,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拾物不还、非法占有遗失物或他人财物,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的处分;

(六)为作案者放哨,提供信息、作案工具或进行掩盖、窝赃、销赃等,可以比照作案者处理。

第十三条 违反有关规章制度,直接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毁或师生员工人身伤害的,由当事人赔偿经济损失,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学生应自觉遵守各项管理制度,维护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秩序,有下列扰乱社会、学校正常秩序行为之一的,在依法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的同时,学校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扰乱课堂、宿舍、办公室、礼堂、图书馆、实验室、运动场及其他公共秩序者;

(二)从楼上往下泼水、扔物,在墙上、门、桌等公物上乱涂、乱画、乱刻者;

(三)在食堂拥挤哄闹,制造混乱,不听劝阻者;

(四)冒用学校或他人名义,侵害学校或他人利益,给学校或他人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

(五)殴打、辱骂、阻碍、影响国家工作人员、学校教职员工、学生勤务人员执行公务者或寻衅滋事的;

(六)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邮件的;

(七)仿造证明或涂改证件等弄虚作假的;

(八)由本人或托他人向教师或学校工作人员行贿的;

(九)在校园内私自组织以营利为目的或变相营利的各种商业性活动的;

(十)调戏、侮辱、诽谤、威胁或以其他方式严重骚扰他人的;

(十一)造谣、诬告,栽赃、陷害他人的;

(十二)故意损毁或涂改学校尚在生效的布告;

(十三)在有效文件、材料上模仿他人签名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四)伪造、贩卖各种证件的;

(十五)在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资助工作中弄虚作假,或违反学校勤工助学活动规定,或恶意欠交国家贷款利息的;

(十六)在校园内持有公安部门明确禁止在公共场所持有的刀具和厨用大型刀具,包括在宿舍内存放者。

(十七)其他被认定为扰乱社会、学校正常秩序的。

第十五条对违反学生住宿管理规定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宿舍内留宿异性者,双方均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同宿一床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同宿舍内的其他不予举报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未经宿舍管理部门许可擅自留宿外来人员,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擅自调换、占用学生寝室、床位,或擅自将宿舍钥匙交给本宿舍以外其他人员使用,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违反宿舍消防、用电等相关规定,在学生宿舍使用电炉、电热棒等功率较大、易引起火灾的电器,或破坏、乱搭电源线,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不听劝阻,在宿舍及走廊等地方进行影响他人的体育活动或焚烧垃圾、杂物等,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就寝熄灯后无正当理由晚归两次以上,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屡犯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未经批准夜不归宿或擅自外宿,给予警告以上处分;若发现其间还有其他违纪行为,根据相关条款加重处分;

(八)就寝熄灯后喧哗、打闹、打扑克、点蜡烛、奏乐器、使用电脑等影响他人正常休息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屡犯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九)在宿舍内存放或使用做饭用具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十)在宿舍内养猫、狗、鸟等各种宠物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十一)在宿舍内使用及存放酒精、酒精炉、液化汽炉、液化汽罐或其他易燃、易爆危险品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从重处理;

(十二)未经批准擅自租房居住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经劝阻不改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三)对其他违反学生住宿管理规定,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应当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学生不听劝阻或在学校不知情的情况下,非法组织集会、游行、示威的,除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学校将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以下内容的信息。对违反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的处分:

(一)违反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十八条 学生考试违纪作弊,由教务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学生违反考勤管理规定,由院系提出处理意见,学生处按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从严或从重处分:

(一)违纪后,认错态度不好的;

(二)对检举人、证人施行威胁和打击报复的;

(三)屡犯不改或第二次违纪并受处分的;

(四)违反特殊时期学校的有关规定;

(五)学生干部、学生党员违纪。

第二十一条 对同时犯有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类型错误的学生,应根据有关处分条文,分别衡量,合并处理,决定一种适当处分种类。

第二十二条 受处分者,附加给予下列处罚:

(一)获各种资助者,受到违纪处分后,立即终止其享受的资助,经一年考察,证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重新申请;

(二)获优秀学生奖学金者,受到违纪处分后,停发其奖学金,并在一年内取消获奖学金资格。

第二十三条 处分的存档、送达与公布:

(一)学生所受到的纪律处分均应以学校名义出具处分决定书,学生处分决定书及解除处分材料等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决定书的内容包括下列内容:

1、学生基本信息;

2、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3、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4、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5、其他必要内容。

(二)处分的送交应遵守下述之规定:

1、处分决定书原则上应由学生所在院(系)送交受处分学生本人,由学生本人在文本上签字;

2、拒绝签字或因特殊情况不能签字的,由所在院(系)记录在案,并有两人以上签字证明,处分决定无本人签字同样有效;

3、如受处分学生难于联系的,在榆林学院网站或其他新闻媒体上发布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4、受开除学籍处分的,由学校相关部门报省教育厅备案。

(三)处分的公布应遵守下述之规定:

1、学生违纪处分的决定书,一般应视情况及时在全校、院(系)或班级范围内公布;

2、对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等情况的,由学生处或教务处决定不予公布。

第二十四条 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由学生处、所在院系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第二十五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逾期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学生申诉按《榆林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各条款中所称“以上”或“以下”均包含本处分种类。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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