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与监督的权力,充分发挥教职工办学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促进我院的改革与发展,依据教育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和陕西省委高教工委、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我院实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是广大教职工参与决策、行使管理监督权力的重要平台,是我院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教代会在院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学校、集体和教职工之间的利益关系,保障和发挥教职工在参与学校重要决策、维护合法权益、监督学校工作等方面的权利和作用。
第四条 教代会要尊重和支持院长依法行驶职权,协助院长及行政系统开展工作;院长及学校行政应尊重和支持教代会行使其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工作,执行教代会在其职权范围内所作的有关决议和决定,落实教代会提案并接受教代会的监督。
第五条 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职权
第六条 教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1.听取院长的工作报告,讨论审议学校的发展规划、学校建设以及其他重大问题和重大改革方案;讨论教职工队伍建设规划、教育教学改革、重要规章制度等,行使审议和建议权;汇报学校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2.讨论、审议、通过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收益分配、医疗制度改革以及其他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重要方案和规章制度,由院长审定颁布实施。
3.审议决定教职工切身利益有关的生活福利事项。
第七条 民主评议和监督学校各级领导干部,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 教代会对院长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问题有不同意见时,可以向院长提出建议;院长对教代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问题有不同意见时,可以要求复议。
第九条 为保证教代会民主管理和监督作用的发挥,除院长或副院长定期向代表团团长联席会议通报学校有关情况外,学校在讨论涉及学校重大改革方案和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院工会负责人应当参加。
第十条 教代会要教育教职工自觉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对学校暂时无法解决的困难和问题,教代会有责任向广大教职工作解释和说明。
第三章教代会代表
第十一条 凡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教代会代表。教代会代表人数不低于教职工总人数的8%;教代会的代表构成,既要有先进性和广泛的代表性,又应体现以教学科研人员为主,其中教师一般应占总数的百分之六十以上。
第十二条 教代会代表条件是:
1.依法享有政治权利的在校教职工。
2.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改革开放政策,有比较强的民主意识和参政议政能力。
3.关心学校的建设事业和教职工的切身利益,工作热情负责,愿意承担代表义务,能够履行代表职权,在教职工中有较好的威望。
第十三条教代会代表要依照我院教职工代表选举办法,以分会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经院工会及相关职能部门资格审查后产生。教代会代表实行常任制,可连选连任。代表既要向学校负责,又要向选举单位的教职工负责,受原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
第十四条教代会可根据需要邀请有关领导、民主党派负责人、学生代表和离退休职工作为列席代表。其名单由工会提名,相关院领导批准。
第十五条:教代会代表的增补、撤换和罢免
1.代表在任期内,因工作调动、离退休等原因出现名额空缺时,原选举单位按规定的程序增补并报校工会,资格审查有效后,即为正式代表。校内调动的职工,其代表资格应予保留,参与新调入单位的代表团工作。
2.代表在任期内,如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原选举单位可以将其撤换直至罢免:
①不履行代表的职责和义务;
②违犯党纪、政纪,并受到党内留党察看或行政记大过及其以上处分者;
③触犯了刑法,被公安司法机关依法拘留、逮捕、判刑。
代表的撤换、罢免应由原选举单位向院工会提出书面建议,院工会核实后,由原选举单位召开会议,通知被撤免的代表参加并允许申辩,有半数以上教职工同意,即可做出撤换或罢免的决定,并报院工会备案。
第十六条 教代会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1.在教代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有权按规定的程序提出提案、意见和建议;
3.对教代会的工作和有关部门对决议和提案落实的情况进行检查和质询;
4.因行使正当民主权利遭到压制、阻挠、打击报复时,有权提出申诉和控告;
5.因参与教代会组织的各项活动而占用工作时间,按正常出勤享受应得的待遇。
第十七条 教职工代表承担以下义务:
1.努力学习并模范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和法规,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民主管理能力,积极投身教育改革,认真做好本职工作,在师德及育人方面起表率作用。
2.为人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群众,如实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3.积极宣传、认真贯彻执行教代会决议,积极参加教代会各项活动,做好教代会交给的各项工作。
4.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组织制度
第十八条教代会每五年一届,至少每年召开一次,每次需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党、政、工领导研究,经代表团团长会议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可召开临时大会。
第十九条教代会的筹备工作在院党委领导下,由筹备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党委负责同志任教代会筹委会主任,行政和工会负责同志任副主任。筹委会的人选由工会提出,报党委批准。
第二十条 教代会的大会议题,应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和群众迫切关心的问题在广泛听取代表意见的基础上,由党、政、工协商初定,经教代会代表团长联席会议审议并提交代表大会预备会议通过。
第二十一条大会正式会议召开时需组成大会主席团,主持会议并负责处理大会期间的相关事务。主席团成员必须是教代会正式代表,由学校党、政、工会主要领导干部和各代表团团长组成。
第二十二条教代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设立提案、民主管理、福利、财务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一般从教代会代表中产生,其正、副主任可以由大会筹备组和各代表团协商推荐,经大会主席团审议后,提交教代会表决通过。专门委员会完成教代会交办的有关任务,对教代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十三条教代会闭会期间,如遇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则可召开代表团团长及教代会各专门委员会联席会议讨论决定,其结果向下一次教代会报告。
第五章提案工作
第二十四条教代会提案的征集应在代表大会召开前进行,由教代会提案工作委员会或院工会发出征集大会提案通知。提案内容应围绕学校中心工作及教职工普遍关心的问题提出。
第二十五条教代会提案的审查立案
提案工作委员会或院工会收到代表提案后,应及时进行审查、登记、分类、整理、编号。提案工作委员会对提案进行审查并依据立案的原则提出立案意见。提案立案的原则是:
(一)符合党和国家以及各级政府主管部门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学校的实际;
(二)属于学校行政职权范围内可以处理的问题;
(三)有利于学校的建设和发展。
凡未立案的提案应提出意见转有关部门处理并告知提案人。重大提案应提交院党委会或院长办公会议讨论。
第二十六条教代会提案的办理与落实
经审查立案的提案应按提案内容分类后送交院行政部门,由院行政部门逐件落实到承办部门;承办部门办理后及时向提案人反馈办理结果。提案工作委员会应向代表大会作提案审查和提案落实工作报告。
第六章工作机构
第二十七条 院工会是教代会工作机构,负责教代会的日常工作。其任务是:
1.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大会的筹备工作,组织选举和培训教职工代表,提出教代会议题的建议,提出大会执行方案和主席团人选建议名单;
2.组织传达贯彻大会精神,督促检查大会决议的执行。
3.主持召开教代会代表团长联席会议,组织、指导各专门工作委员会的活动和工作;
4.接受和处理教职工代表的建议和申诉,维护代表的合法权益;
5.完成教代会交给的其它任务。
第七章院(部、系)级单位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二十八条 院(部、系)级单位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二级教代会),是二级单位管理体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进行民主监督的基本制度和基本形式。二级教代会代表产生方法与校级教代会代表的产生方法相同,但名额比例上应多于校级代表,校级代表一般应为二级单位教代会代表。
人数不满50人的单位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具有民主管理性质的教职工大会,这类教职工大会的职权等同于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二十九条:二级单位工会在召开教代会之前,应向校工会书面报告,并在工作上接受院工会的指导。
第三十条二级教代会或教职工大会按照《榆林学院二级单位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组织实施。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在院工会。
第三十二条:本实施细则自本届教代会审议通过后后正式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