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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学院档案借阅制度(修订)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20-11-10 [来源]: [浏览次数]:

榆林学院档案借阅制度(修订)

档案借阅是档案管理工作的主要形式之一。为充分发挥档案的作用,既方便档案利用,又确保档案的安全完整,特制定本制度。

一、借阅档案,必须办理借阅手续。档案原则上不能外借,特殊情况下可借复制件。外借原件须办理《榆林学院档案馆档案资料借出审批单》,学校内部各单位借出本单位档案须经归档部门负责人、档案馆馆长批准;学校内部各单位借出非本单位档案须经归档部门负责人、归档部门主管校领导、档案馆馆长批准,并严格限制借出时间。

二、学校内部各单位借阅本单位档案,须持有本单位介绍信,以证明其身份和查阅目的;须持有原归档文件整理单位同意的证明;校外利用者须持有本单位的介绍信、本人的身份证和原归档文件整理单位同意的证明。借阅者要认真填写《榆林学院档案馆档案资料借阅审批单》,经归档部门负责人、档案馆馆长批准。利用结束后,利用者应如实填写《利用档案资料登记簿》。

三、查阅、摘录、复制尚未开放的档案,须经原归档部门负责人同意,并经档案馆馆长批准后,按规定办理借阅手续。借阅属于控制使用范围的档案,须填写《榆林学院档案馆控制使用范围档案资料借阅审批单》,经归档部门负责人、归档部门分管校领导、档案馆馆长批准。利用档案的单位和个人未经档案主管单位的同意,不得擅自公布档案内容。

四、借阅者应对档案的保密、安全和完善负责,不得把档案中的内容随意转告他人。利用者未经归档部门和档案馆的同意,不得转借、涂改、圈划、批注、增删、抽页、剪裁、折卷、摘抄、拍照等,不得擅自公布档案内容。严禁出售档案和不归还档案文件材料,因泄密造成不良影响的,要追查责任,根据情节轻重依法处理。

五、档案借出以后,档案馆要定期催还;归还档案时,要当面检查清点,检查无误后,注销外借手续,按档号放入档案柜内。外借档案如发现转借、损坏、丢失等现象,应写出书面报告,根据不同情况,上报学校严肃处理。

六、档案馆同意刻录或复制的档案、资料、经校对、盖章以后生效。

七、凡向档案馆移交、捐赠、寄存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对其档案享有优先利用权,并可对档案中不宜公开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的意见,档案馆将维护他们的合法利益。

八、本规定由档案馆负责解释,自二零一九年六月十日起实行。

附件:1、《榆林学院档案馆档案资料借出审批单》

2、《榆林学院档案馆档案资料借阅审批单》

3、《榆林学院档案馆控制使用范围档案资料借阅审批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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